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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赔偿标准(一)

2000-04-2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国家旅游局发布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试行标准》规定:

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应提前三天(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)通知旅游者,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,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%的违约金。

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(车、船),旅行社应赔偿经济损失10%的违约金。

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,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,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

4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两倍。

5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,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。

1)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,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,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

2)导游违反约定,擅自增加用餐、娱乐、医疗保健等项目,旅行社承担旅游者全部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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